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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共空間及其各項設施之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以提供學術、藝文、公益、休閒運動等性質使用為原則。
公共空間及其各項設施之獨占性使用,應於預定使用日十日前填具使用申請書並檢附維護管理機關公告應檢附之文件,向維護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維護管理機關得收取維護費及保證金;未於期限內繳納者,維護管理機關應駁回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