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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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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共空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渣)、拋棄煙蒂、隨地便溺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或其他不檢行為,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
三、販賣、出租物品或為其他營利行為。但經維護管理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在水池或滯洪池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魚、釣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水上活動。但經維護管理機關許可於公告指定地點者,不在此限。
五、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六、任意植栽、放置私人物品或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動物。
七、未依規定或通常方法使用公共空間或各項設施,或加以毀損。
八、未經許可駕駛車輛或違規停放。
九、未經許可而長期違規占用。
十、逾開放時間仍無故滯留。
十一、未經許可置放、張貼、懸掛看版、旗幟、布條、海報等文宣廣告。
十二、吸菸、酗酒、鬥毆滋事或攜帶危險物品致妨害公共安全或秩序。
十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十四、其他違反法規或經維護管理機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