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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勞工業務,指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事項,屬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事項。
前項勞工行政,指除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事項外之勞資關係、勞動條件、性別工作平等、職工福利、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其他有關勞工行政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