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23:4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開發人於取得籌辦許可後,應於一年內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規定辦理用地變更等相關事項及環境影響評估等作業;必要時,得經管理局同意延長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管理局得報請本會廢止其籌辦許可。
第一項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規定辦理用地變更等相關事項及環境影響評估等作業,開發人得於申請籌辦許可時,併同申請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