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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管理局收受籌辦許可申請案,經查核相關文件無誤後,應核提意見,報請本會審查。
本會為審查前項案件,得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審議會,就開發人所提相關文件加以審查;必要時,並得通知開發人列席說明。
前項審查,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會核發籌辦許可;審查未通過者,本會應將審查結果及審查意見,以書面通知開發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