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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管理局核准入區,辦妥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於主管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一日起,依前條基準按期繳納管理費;未於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者,於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繳納之。
前項已辦妥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於其他園區所設立之工廠,如未完成工廠登記者,應以承租工廠之土地或廠房租賃契約生效日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依前條基準併入計算按期繳納管理費;已完成工廠登記者,於完成工廠登記之次月一日起繳納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