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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撤銷或廢止其投資案,或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廢止公司登記,或其他機構於辦妥解約手續者,無須繳納當期管理費。但園區事業及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當期管理費由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及機構繳納之:
一、園區事業及機構合併、收購或分割。
二、園區內總公司改設立分公司或分公司改設立總公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