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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1 條
園區事業登記之區內營業項目包括維修者,得辦理相關產品之修理及其所衍生之檢驗、測試或維護(以下簡稱維修產品)業務,並設置維修產品之存放專區,及編製維修專用帳冊報經海關驗印,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帳冊如以電腦處理者,準用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