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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 21 條
樣品、廣告品屬輸往課稅區陳列性質者,應在特定場所公開陳列或展覽,並由接受陳列或展覽單位出具收據,且須保證不作其他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