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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第 18 條
園區事業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繕打輸入許可證更改申請書,連同原輸入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向管理局申請更改輸入許可證所載各項內容。但申請人名稱,除經核准變更登記者外,不得更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