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5/28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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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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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12.01.11 修正之第 98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退休或資遣後始受降級或減俸之懲戒處分者,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薪級或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其執行日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後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者,自判決書送達該主管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二、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前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但尚未執行者,自懲戒處分判決執行之日起執行。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