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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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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亡故教職員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