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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7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輔助,指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為教師延聘
律師,或教師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申請涉訟輔助。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延聘律師為教師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指延聘律師為教師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
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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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