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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11 條
各學校或幼兒園得由該涉訟業務單位及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教師
因公涉訟輔助事件;申請涉訟輔助教師得要求教師會代表一人擔任審查小
組成員。
前項審查小組成員負有不對外公開審查內容之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