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5:3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學校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學校首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