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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各校、各機構聘僱下列外國人擔任教師、研究人員,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
定得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二、獲准居留之難民。
三、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
有住所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