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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校、各機構聘僱外國教師、研究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聘
僱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格式如附表一) 。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 (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 。聘僱契約書應載明受聘
僱外國人之職稱、聘僱期間、工作內容及薪資給付方式與數額等事項
。
三、受聘僱外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專長證明文件影本 (應加蓋核與正
本無誤章) 。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 。
五、受聘僱外國人係兼任者,應造具名冊一式四份 (格式如附表二) 、專
職工作許可文件影本及其自學期開始前已獲准一個學期以上之外僑居
留證影本。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聘僱許可文件未核發前,各校、各機構不得先予聘僱或試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