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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教師,係指下列外國人:
一、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專業技術人員及所附設外語
中心教師。
二、專科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專業及技術教師。
本辦法所稱外國研究人員,係指下列外國人:
一、大學: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二、各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各機構對於前項第二款之外國研究人員,不得以兼任方式聘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