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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16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