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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及退休金之措施,聘期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對其請假及聘期三個月以上代課、代理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平時考核與個人服務成績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本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