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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課程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教育專業
科目及本法第十條專門科目之規定,擬任教職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參加
教師資格初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