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2:2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實習教師於教育實習期間得發給實習津貼;其標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
實習教師支領之實習津貼,合計以一年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