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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實習教師實習期間,應撰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由教育實習機
構初評後,送交師資培育機構複評。
學年評量由師資培育機構邀集教育實習機構,共同就實習教師所撰寫之實
習計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以口試及試教方式予以評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