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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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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師資培育機構應依下列遴選原則,選定教育實習機構,報請教育實習機構
所屬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訂定實習契約,辦理教育實習。
一、辦學績效良好者。
二、具有足夠合格師資者。
三、師資培育機構易於輔導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