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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滿五年以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有案之退休辦
法退休時,得請領一次養老給付。
前項退休辦法所訂之退休條件,應參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