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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核准要保之學校,應於核准後一個月內為其所屬教、職員辦理要保手續
;逾期未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究責任。
私立學校經核准為要保學校者,其所有合於第三條規定之教、職員應一律
參加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自辦妥要保手續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