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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6 條
新任教職員有正當事由不能依限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檢附履歷表
申請展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逾期應予停止任用,並照其擬任職務最低
薪級核銷其墊支薪。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