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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前項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