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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遴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對於中國醫藥之研究有特殊貢獻而其資格不合於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規定者
,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得任本所副研
究員或研究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