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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第 28 條
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應先由原服務學校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核,如與事實不符、程序不合或證件不足者,應分別駁回或通知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