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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第 12 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因公傷病,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辦公往返或在學校範圍內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三、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因公傷病,應提出服務學校證明書,並繳驗公立醫院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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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