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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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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教職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
病所致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前項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如係請領月退休
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