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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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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
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
依第五條之規定增加其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
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一,以增至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