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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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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健康與護理科教師之介聘員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員額,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核定自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員額調撥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員額內調撥。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各學校介聘健康與護理科教師需求情形,將原核定自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員額調撥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之員額收回,調整調撥至其他學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