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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視覺障礙學生 (指矯正後優眼視力測定值未達○.○三者) 、聽覺障礙學
生 (聽力損失在六十分貝以上者) 、智能不足學生、肢體障礙學生 (行動
能力及操作能力均有嚴重障礙者) 及其他顯著障礙學生得申請免修軍訓全
部課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