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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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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不及格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一) 學年成績不及格,達五十分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及格者
,概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或學年成績未達五十分者,應
予留級。留級以二次為限,逾二次或不願留級重讀時,由學校發給
修業或轉學證明書。
(二) 學年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但第一學期成績達五十分,第二學期成績
及格時,其學年成績准以六十分及格論。
二、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課程不及格達五十分以上者得予補考一次,補
考成績及格者,概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或學期成績未達五
十分者,應令重讀。
三、大專學生集訓或海外青年講習成績不及格者,得予補訓,以一次為限
,補訓成績及格後,始得畢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