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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專科以上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由各校定之,並報本部備查。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職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由本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