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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於新任理事長(會長)選出後十五日內,由舊任理事長(會長)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人事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或清冊,由新任理事長(會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
新舊任理事長(會長)之交接,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監交。
新舊任理事長(會長)之交接,應由新舊任理事長(會長)親自辦理;因故不能親自辦理者,應以書面委託常務理事或理事辦理交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