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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部得就園區設置及經營之下列項目所需費用,酌予補助:
一、規劃設置:設置前之調查、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及其他前置作業。
二、開發工程:園區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興(整)建工程。
三、營運管理:園區營運期間之人事行政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