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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溯溪活動:沿河川、溪(谷)或其他水域及其鄰近區域溯行,或因溯行需要而進行攀登或垂降之活動。
二、溯溪活動業:指提供溯溪教學課程、訓練或活動體驗之事業。
三、溯溪嚮導:指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領有溯溪嚮導證書之人員。
四、安全人員:指領有人民團體或國際組織所核發之溯溪專業證書,以溯溪活動之安全維護、管理及指導為其業務之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