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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動力飛行運動:指人員操控下列飛行載具,利用風力支撐形成空氣動力,藉以滑翔飛行之運動:
(一)無動力飛行傘(以下簡稱飛行傘)。
(二)滑翔翼。
(三)其他非由機械動力推進之載具。
二、訓練機構: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訓練之機構。
三、載飛:指人員操作飛行載具,搭載受載飛者進行無動力飛行運動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