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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規定各該業務事項,本會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
團體辦理。但其由本會自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審定會成員指定。
二、「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工作小組」成員指定。
三、第五條認定函之發給或通知。
四、其他應由本會自行辦理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