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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利用公有資產,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該管管理機關提出:
一、公有資產名稱。
二、用途及利用期限。
三、公開發行者,其發行數量及發行地區。
四、以營利目的申請利用公有資產者,其營利方式及價格。
五、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