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3: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管理機關將公有資產對外提供利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於所提供利用之資產,以有合法權利者為限。
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利用。但屬於國家珍貴公有資產而依法令規定限制其利用者,從其規定。
三、視公有資產之性質而有必要者,得通知利用人保險。
四、以授權方式提供利用者,應約定為非專屬授權。但專屬授權更符合本條例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目的且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對於非營利使用,應採優惠計價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