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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單位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國民體育法第三條所定特定體育團體,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或認可之團體。
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登記營業項目有與體育運動相關之公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