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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駁回其報名或推薦:
一、未依本會前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報名表或推薦書格式。
二、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而未檢附或檢附不完備。
三、未具體敘明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所定事蹟。其有敘明而內容過於
空泛或不實者,亦同。
四、未於本會前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期間報名或推薦。
前項報名或推薦文件不全或不符本辦法規定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會得通
知限期補正。其有未依限補正者或補正不完全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