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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二條所列人員服務於運動產業滿三年以上且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
得為候選表揚對象:
一、對運動產業之推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力求創新,對主管業務管理效能之提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三、提供完善週全之服務,深獲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足為同業楷模者。
四、其他有助於運動產業發展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前項人員對於運動產業有特殊貢獻者,得不受前項服務年資限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