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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運動產業團體及其工作人員。
二、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十四款規定之運動產業業者
及其從業人員。
前項工作人員及從業人員,均包括各該產業團體負責人、理事(董事)、
監事(監察人)及其員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