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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辦法規定獎勵方式如下:
一、甲組及乙組,依評比結果分別選出特優及優等受獎單位各二。
二、丙組,依評比結果,選出單一特優受獎單位。
前項各款受獎單位列為特優及優等者,本會得視各該年度預算情形而酌予
發放獎勵金,其各該相關承辦人員,得予敘獎。
參加單位經本會評鑑結果均未達特優或優等基準者,第一項各款獎項獎額
,亦得從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