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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申請案,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經費分配合理性。
二、對於落實運動教育扎根程度。
三、有助國民運動習慣之培養及運動產業之振興。
前項審查小組,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